財政、工商、稅務、交通、公安、文化、體育、鐵路、法院、金融等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主管部門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確定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部門,負責相應範圍內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工作。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價格之外收取的價格調節基金委托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征收。第四條省、市管理的產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提高價格,從提高價格之日起,由市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按增加收入的5%壹次性征收。省、市級管理的新增服務性收費,自收費之日起,由市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按壹年內收入的2%壹次性征收。第五條價格調節基金由征收部門征收的範圍和標準:
(壹)營業性體育健身場所(包括球類、水上、冰上、零售、健身、體育舞蹈、武術、氣功、釣魚、射擊、臺球、保齡球、棋牌室等)。),按收入的3o%征收。
(二)營業性娛樂場所、音像制品出租、零售、放映,電子出版物出租、零售,按營業收入的3%征收。
(三)經營性房屋、場地租金按租金金額的2%征收。
(四)各類美容院(所)、咖啡館、酒吧、茶館(所)、洗浴中心(廳)和婚紗攝影場所,按收入的3%征收;賓館飯店(含對外開放的食堂)按1%的收入征收。
(五)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培訓班),按收入的3%征收。
(六)經教育部門批準的社會救助機構按收入的2%征收。
(七)廣告企業和廣告收入單位(包括制作、代理、媒體發布等業務),分別按廣告營業額和廣告代理額的1%征收。
(八)從事營運的小汽車、面包車、公交車(市區公共交通車輛除外)、貸款車(含在本市營運的外地車輛)、三輪車(人力車除外),按每輛每月30元計征。第七條企業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應當列為企業“營業外支出”,增設“價格調節基金”明細科目。稅務機關按照國家規定,對依照本辦法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免征稅費。第八條征收價格調節基金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專用票據。征收價格並收取價格調節基金的有關單位,應當將征收基金列為“應繳”。第九條價格調節基金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財務管理規定,及時將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上繳市財政部門。價格調節基金應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第十條本著“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原則,主要用於穩定本市主要副食品價格,支持重要副食品生產基地建設。其中,用於配套生產經營項目的,實行有償使用。付費用戶必須辦理資產抵押手續,簽訂借款合同,並經市物價部門指定的價格認證中心評估認證。第十壹條使用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應向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二條已完成年度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由市財政部門按壹定比例將價格調節基金返還給征收單位的征收部門。返還部分主要用於彌補征管部門和單位的經費不足,以及征管成員勞務費的小額支出。超過年度征收目標的部門和單位,按照市政府6號令1998《齊齊哈爾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未完成年度征收目標的部門,每減少10%,按征收目標的2%從返還資金中扣除。低於目標60%的,取消應返還資金。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時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由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應繳金額,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截留或者挪用價格調節基金的,被截留或者挪用的資金由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收繳,上繳市財政部門專戶儲存。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不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專用票據征收價格調節基金的,由財政部門根據情節處以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