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殘疾人就業的流轉稅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規定,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者是減征營業稅的辦法。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並且必須經過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為福利企業後,方可申請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的稅收優惠政策: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1年(含)以上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2.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於25%(含),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10人(含)。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5.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享受增值稅優惠的企業按月退還增值稅 財稅[2007]92號文件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繳納的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納稅年度內以前月份已繳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退還。以該手套廠為例,若按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計算,則每人每月應退還增值稅4320元(720×6),若按最高工資標準每人每年不超過35000元計算,則每人每月應退還增值稅2916.67元(35000÷12)。則2011年12月該企業可即征即退增值稅58333.4元(2916.67×20),應繳納增值稅是-12333.4元(46000-58333.4)。即這部分不足退還的增值稅,可在以前月份已繳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也可在以後月份應納增值稅中退還。 享受營業稅優惠的企業按月減征營業稅 財稅[2007]92號文件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繳的營業稅中退還。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於“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 需要註意,同壹單位既是增值稅納稅人又是營業稅納稅人的,不能同時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只能由單位自行選擇享受其中壹種,並且壹經選定,壹個年度內不得變更。另外,單位既有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也有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應當分別核算,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的優惠政策。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如果企業當期虧損,仍然可以享受加計扣除,作為允許稅前扣除的基數,在以後年度繼續彌補。《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國稅發[2008]101號)規定,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將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減免稅項目所得、加計扣除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直接計入納稅調減項目。也就是說,無論企業是否有所得,加計扣除數額都可以在當年進行稅前扣除,應納稅所得額小於零的,在以後年度依法彌補。例如,A企業是壹家金屬門窗加工企業,有殘疾職工36人,該企業2010年累計支付殘疾職工工資38萬元,則企業不僅可以在預繳2010年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據實扣除殘疾職工工資38萬元,而且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還可再計算加計扣除38萬元。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 《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規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在壹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於25%(含),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於10人(含)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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