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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必須註意的合同管理要點有哪些?

企業必須註意的合同管理要點有哪些?在此,仲達咨詢將介紹相關內容供您參考。

營改增帶來的不僅僅是稅率的簡單變化,還會對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涉稅管理、客戶管理、合同管理、現金流管理等產生很大的影響。企業應積極利用營改增機遇,完善和優化內部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利用營改增帶來的機遇,降低潛在風險。合同管理是完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合同條款的具體內容將直接影響企業的稅負和納稅情況。本文主要介紹了營改增後企業合同管理中需要註意的幾個關鍵問題。

簽訂合同時,應當審查對方的納稅資格,並在合同中完善當事人的名稱及相關信息。

(1)“營改增”後,原服務提供方可能由營業稅納稅人變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服務提供方的增值稅作為進項可以由服務接受方抵扣。因此,在簽訂合同時,需要考慮服務商是壹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結算票據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增值稅稅率是多少,能否抵扣,然後分析評估報價的合理性,有利於節約成本,減輕稅負,達到合理控稅,降本增效的目的。

(2)合同雙方名稱的規範性要求高於原營業稅繳納制度。在原有的營業稅制度下,雖然對開具發票有規範的要求,但相對來說,增值稅制度下對服務商開具發票會更加嚴格。原來系統下不需要提供納稅人識別號信息,現在服務接受方需要主動向服務方提供公司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賬號信息,供服務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合同應明確價格、增值稅和其他價外費用。

(1)營業稅是價內稅,稅包含在商品或價格中,而增值稅是價外稅,價稅分離,與營業稅完全不同。增值稅的含稅價格和不含稅價格不僅對企業的稅負有不同的影響,而且對企業的收入和費用也有很大的影響。如無特殊約定,營業稅壹般由服務提供方或無形資產轉讓方承擔。增值稅作為價外稅,壹般不包含在合同價格中。

(2)增值稅稅率高於營業稅稅率。如果不能將稅負轉嫁給上下遊同行,則服務提供方或無形資產轉讓方的稅負將大幅增加。因此,營改增後,需要註明合同價格中是否包含增值稅。鑒於采購過程中會發生各種價外費用,價外費用金額涉及增值稅納稅義務和供應商開具發票義務,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價外費用和價外費用金額是否包含增值稅。

合同中不同稅率的服務內容應分別核算。

營改增後,同壹企業提供的服務可能有多個稅率,甚至同壹份合同包含多個稅率。對於兼營的不同業務,此時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不同稅率的項目金額,並根據交易行為明確描述具體服務內容,進行逐項明細核算,規避稅收風險。

就發票條款和付款方式等達成壹致。

(1)由於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抵扣環節,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發票不合規都會給付款人造成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因此,應當考慮將取得增值稅發票作為壹項合同義務納入合同的相關條款中,同時應當考慮將增值稅發票的取得和開具與收付義務聯系起來。壹般納稅人企業可以考慮在營改增後的合同中增加“取得合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後才付款”的付款條款,避免提前付款發現發票無法認證,出現假發票。

(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法律後果非常嚴重,最高可判無期徒刑。因此,應在合同條款中專門加入虛假發行條款。約定出票人開具的發票不規範、不合法或者涉嫌虛開的,出票人不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還應當明確不能免除其開具合法發票的義務。

(3)另外要求增值稅發票在180天內認證。合同中規定壹方應向另壹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在發票開具後,由壹方派專人或用掛號信或特快專遞及時送達對方。逾期交付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可以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4)涉及質量問題的退貨,退貨涉及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約定對方需要履行協助義務。(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實施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19號,2015)(15年4月實施)等相關規定。)

如何規避三流不壹致的風險?

(1)為防止虛開增值稅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規範性文件,要求“三率壹致”。所謂“三流壹致”,就是資金流(銀行的收付憑證)、票流(發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和物流(或勞務流)相互統壹,即收款人、出票人和貨物的銷售者或勞務的提供者必須是同壹法人單位,付款人、貨物的購買者或勞務的接受者必須是同壹法人單位。如果三個流不壹致,就不能扣稅。

(2)合同應約定供應商提供其發出的貨物的出庫憑證及相應的物流運輸信息。如果是供應商指定的第三方發貨,為了避免三流不壹致導致虛開發票,需要與第三方明確采購合同等供應商提供的資料。

(3)在第三方收付不壹致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簽訂三方合同降低風險,也可以通過同意第三方支付的方式解決,但需要提供相應的委托協議,防止被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當然,實際簽合同的時候,還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

(4)對於批量發貨合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為實現三流壹致,防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合同中約定該批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收款當期開具。(註:涉及分期付款時,基於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風險,在買方實際收到供應商貨物時,供應商有義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分期交付貨物的,分期付款行為不影響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

跨期合同的處理

(1)對於營改增後尚未完全執行的合同,未執行部分涉及的稅種應由營業稅調整為增值稅。合同條款修改過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風險:壹是涉稅事項界定不清,可能存在重復征稅的風險;二是合同對增值稅發票信息不明確,增值稅發票信息有誤,導致增值稅抵扣稅款,增加稅負;三是未完成的項目,如涉及增值稅多個稅目,沒有從合同條款中詳細區分不同稅率項目的合同價格,可能導致高稅率征稅。

(2)對於上述風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規避:壹是要嚴格區分合同的執行時間和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納稅義務在營改增前的,按原合同條款執行;營改增後發生納稅義務的,應與承包方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二是要明確供應商應提供的增值稅發票種類,以及合同雙方的銀行賬戶和納稅人信息,確保增值稅發票使用中的合規性;三是修改部分供應商合同條款,根據營改增要求修改合同總價、不含稅價格和增值稅金額,明確提供發票種類、價格結算方式和開票事項。

合同應規定合同標的發生變化時發票的開具和處理。

(1)合同標的物的變更可能涉及混售、兼營的風險,需要關註變更是否對自己有利。必要時,我們需要在合同中區分不同項目的價格。

(2)合同變更涉及購進貨物的品種、價格等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載事項變更的,應當約定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重新開具、重新開具並開具紅字。收票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未經認證抵扣的,可以由開票人作廢原發票,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原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認證抵扣,開票人將按合同中增加的金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減少的金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註意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等其他細節。

營改增後,增值稅服務範圍大大增加,很多企業的業務可能是跨境服務。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境內單位境外建築勞務和文化體育服務暫免征收增值稅。此時可以在合同中合理選擇履行的地點、期限和方式,以便稅務機關在審查時準確認定是否符合免稅政策。

營業稅改革對企業來說是壹項綜合性、系統性的工作。在實施過程中,企業不能簡單地將其定義為稅種的變化,而應多角度分析企業生產、銷售、經營的稅負環節,重新審視和改變現有的內控流程。律師在管理企業的合同時,需要對營改增的整體思路和企業的經營狀況有壹個全面的了解,從而更好地為企業的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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