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分立企業的會計處理
被分立企業只需將進入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和負債按原賬面價值結轉,差額部分借記負債科目,貸記資產科目,借記權益科目。
(二)分立企業的會計處理
根據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初始計量。分離企業原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相應的歸屬於分離企業的凈資產進入權益或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利潤分配等所有者權益科目。在壹般稅務處理下,當資產的賬面價值大於計稅基礎時,形成遞延所得稅負債,借記“所得稅費用”。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當資產的入賬價值低於計稅基礎時,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貸記“所得稅費用”科目。
(3)被分立企業股東的會計處理
股東相當於以新股權換舊股權,借:長期股權投資——對分離企業的貸款;長期投資分離型企業。
企業分立涉及哪些稅?
公司拆分業務比較復雜,稅務總局對各種稅種基本都有明確的規定,具體如下:
(1)流轉稅
實際上公司的拆分業務處理的是被拆分企業的凈資產而非實物理論上不屬於流轉稅的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1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營業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
(2)契稅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公司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立為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兩個以上公司,派生方、新設方免征契稅。
(3)土地增值稅
在企業分立過程中,分立企業不向分立企業支付對價,而是由分立企業的股東以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作為交換,實現企業的法定分立。因此,在企業分立過程中,雖然不動產和土地的所有權已經轉移,但被分立的企業並未取得相應的對價,不屬於不動產有償轉讓。因此,不需要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雖然財稅1995 (48)號文明確規定,在企業兼並過程中,對被兼並企業將其房地產轉讓給被兼並企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但對於相應的企業分立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稅,沒有規定。按照我們的理解,不應該合法支付。但在實際工作中,有的地稅局明確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4)印花稅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因合並、分立而新設立的企業,其新開設的資金賬簿記錄的資金可以不進行稅款抵扣,未抵扣的部分和以後新增的資金可以按照規定進行稅款抵扣。
(5)企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中對企業分立的定義來源於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根據其規定,分立業務的處理可分為壹般稅務處理和特殊稅務處理。
企業合並分立的會計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