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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規範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是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和內容向稅務機關提交有關納稅事項書面報告的法律行為,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界定納稅人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稅務機關管理信息的主要來源和稅務管理的重要制度。

壹、納稅申報的對象

 下列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應當按期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委托代征稅款報告;

 (壹)依法已向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包括:

 1、各項收入均應當納稅的納稅人;

 2、全部或部份產品、項目或者稅種享受減稅、免稅照顧的納稅人;

 3、當期營業額未達起征點或沒有營業收入的納稅人;

 4、實行定期定額納稅的納稅人;

 5、應當向國家稅務機關繳納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稅種的納稅人。

 (二)按規定不需向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以及應當辦理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三)扣繳義務人和國家稅務機關確定的委托代征人。

註意事項:

壹是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無論有無應稅收入、所得以及其它應稅項目,均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

二是扣繳義務人,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領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憑證,在扣繳稅款的期限內,無論有無代扣、代繳稅款,均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初繳稅款的報告;

三是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在減免稅的期限內,也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納稅申報的內容

納稅申報表壹般分稅種設置,是納稅人進行納稅的書面報告。納稅申報的內容主要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適用稅率或單位稅額、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稅款所屬時期、繳庫日期等,扣繳義務人的申報表還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項目。

納稅人報送納稅申報表時,還應根據不同情況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1、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2、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及協議書;3、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4、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5、地方稅務機關規定報送的其它資料.

三、納稅申報的期限

 (壹)各稅種的申報期限

 1、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以壹個月為壹期納稅的,於期滿後十日內申報,以壹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為壹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壹日起十日內申報並結算上月應納稅款。

 2、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預繳所得稅申報;內資企業在年度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向其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 

 3、其他稅種,稅法已明確規定納稅申報期限的,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

 4、稅法未明確規定納稅申報期限的,按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的期限申報。

 (二)申報期限的順延。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的期限最後壹日,如遇公休、節假日的,可以順延。

(三)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委托代征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或委托代征稅款報告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報告。

註意事項:

區分納稅期限與納稅申報期限。納稅期限是指納稅人按規定計算應納稅款的期限。申報期限,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應納或應解繳稅款的期限。例如:《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壹個月,營業稅的納稅申報期限,以壹個月為壹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繳納,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壹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壹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的應納稅款。

 四、納稅申報方式

 (壹)上門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應當在納稅申報期限內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或委托代征稅款報告。

 (二)郵寄申報。納稅人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有困難的,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采取郵寄申報,以郵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三)電傳申報。實行自核自繳,且有電傳條件的納稅人,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采取電傳申報。

 (四)現場申報。對臨時取得應稅收入以及在市場內從事經營的納稅個人,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在經營現場口頭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人員)申報。

  五、納稅申報的要求

 (壹)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應當到當地國家稅務機關購領納稅申報表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委托代征稅款報告表,按照表式內容全面、如實填寫,並按規定加蓋印章。

 (二)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下列有關資料和證件:

  1、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2、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存月報表,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明細表;

  3、增值稅納稅人先征稅後返還申請表;

  4、外商投資企業超稅負返還申請表;

  5、與納稅有關的經濟合同、協議書、聯營企業利潤轉移單;

  6、未建帳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提供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

  7、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8、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9、國家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證件、資料。

 (三)扣繳義務人或者代征人應當按照規定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報告表或者委托代征稅款報告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或者委托代征稅款的合法憑證,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或者委托代征稅款有關的經濟合同、協議書。

 六、違章處理

告知納稅人改正內容和處罰事項,納稅人無異議的,主管征收機關送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規定的處罰標準處罰。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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