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不再繼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經營、處置資產、償還債務、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清算所得稅、股利分配等事項的處理。需要註意的是,這壹規定包括兩個層面的清算:在企業層面,即從事實體生產經營的公司(清算公司)應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在股東層面,是指對企業投資者投資行為取得的所得進行企業(個人)所得稅清算。哪些企業需要清算企業所得稅1。根據《公司法》和《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需要清算的企業(即因其他原因解散公司,除特殊原因外,必須辦理清算手續);2.企業重組中需要清算的企業(視同清算)。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的特殊稅務處理原則的重組業務,如企業由法人轉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非法人組織,或註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及境外(含港澳臺地區);對於不適用特殊稅務處理的企業合並、分立,企業重組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視同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企業終止生產經營開始清算日期的確定1。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之日;2.股東會、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解散的日期;3.企業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撤銷的日期;4.企業解散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日期。清算期的確定、清算備案及時間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企業應當將清算收入作為壹個獨立納稅年度計算。因此,企業清算期所在年度有兩個所得稅年度。第壹個納稅年度為1至終止生產經營之日,第二個納稅年度為終止生產經營之日至註銷稅務登記之日。1.第壹個納稅年度,企業在年中終止生產經營,需要按照《公司法》和《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清算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終止生產經營的年度自1日起至實際經營終止之日止,應當視為壹個納稅年度,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匯算清繳當年企業所得稅。2.第二個納稅年度進入清算期的企業,應當辦理清算事宜,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企業應當自終止生產經營活動並開始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事項備案表》,並附以下備案材料:(1)證明納稅人終止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並開始清算的文件或者資料。(二)管理人或者清算組聯系人名單及聯系方式。(三)清算方案或計劃。(4)欠稅報告。3.企業在清算期間取得中國境外所得時,仍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有關規定和不按國別(地區)分項列示的原則,計算應在中國境內繳納的企業所得稅。4.企業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資料,完成清算所得稅申報,並辦理稅款清算。(1)清算報告或清算方案或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執行情況說明;(2)清算期間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由中介機構審計的,還應附具合法資質的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3)資產盤點表;(4)清算收益計算過程的說明;(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還需提交資產評估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①資產處置交易雙方存在關聯關系;②采用可變現價值確認資產處置的利得或損失。(6)企業清算後有未處置財產的,應同時提交未處置財產清單、清算組指定托管人的授權委托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身份證復印件。(七)股東分配剩余財產清單。(8)非營利組織還應附上清算後剩余財產處置情況的說明。
上一篇:普通合夥企業入夥退夥要求下一篇:2022年山東初級經濟師報名時間:7月26日至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