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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交換非貨幣性資產時,在企業所得稅中是否應作為銷售處理,如何確認銷售收入?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以貨物、財產、勞務進行捐贈、償還債務、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的,視同。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2008〕828號):“2。在下列情況下,企業將資產轉讓給他人,因資產所有權發生變化,不屬於資產內部處置,應按規定將收入確定為銷售。

(a)用於營銷或銷售;

(二)用於社交和娛樂;

(三)用於員工獎勵或福利;

(四)分配股利。

(五)接受國外捐贈;

(六)改變資產所有權的其他用途。

三、企業在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屬於企業自制資產的,應按同期企業同類資產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對於屬於外購的資產,可以按照購買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執行。對於2008年6月5438+10月1之前處置的資產,2008年6月5438+10月1之後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80號):”....................................................................................................................................

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的通知》(國〔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第三,實施時間

本公告適用於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28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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