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與企業無關的人借款征收個人所得稅無據,但要屬於利益相關人(股東、員工或股東的親屬等利益相當人)借款長期不歸還歸還的應當征收個人所得稅。雖然表面上不屬於利益相關人,但稅務征收機關通過推論可以確定為利益相關人,說白了,憑白無故的企業會借給其數額較大的款項嗎??
附:征收依據(征稅政策規定):
(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即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第35條第(四)項規定: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壹年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文件第壹條第(二)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第二條第(二)項第3款規定:“加強個人從法人企業列支消費性支出和從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投資者本人、家庭成員及相關人員的相應所得,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