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國有企業特殊規定
1、公司制改制
2017年9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明確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或者國有全資子公司,
改制中資產評估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資產的計稅基礎按其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資產增值部分的折舊或者攤銷不得在稅前扣除。
新政策對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中的資產評估增值采取遞延納稅政策,旨在鼓勵國有企業深化改革,減少稅收方面的障礙。
2、股份制改制
針對國有企業股份制改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增下發《關於企業改制上市資產評估增值企業所得稅處理政策的通知》,對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發生
資產評估增值所得稅處理如下:
國有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不征收入庫,作為國家投資直接轉增該企業國有資本金,但獲得現金及其他非股權對價部分,
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有企業100%控股的非公司制企業、單位,在改制為公司制企業環節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不征稅入庫,作為國家投資直接轉增改制後公司
制企業的國有資本金。
經確認的評估增值資產,可按評估價值入賬並按有關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
二、壹般性規定
對於包括非國有企業等其他企業改制,長期以來,實際上是缺少明確稅收文件的。2014年以來,國家財稅主管部門相繼發布財稅〔2014〕116號文、國家稅務總局公
告2015年第33號等文件,對於改制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涉稅處理逐漸明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