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換了可以問責嗎?
簡單來說,法定代表人在其職權範圍內代表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由此產生的法律效力直接屬於公司。也就是說,法定代表人在其職權範圍內以法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是公司的行為。壹般情況下,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但法定代表人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故意觸犯刑法的,可能會受到刑法的處罰。所以,要分開來說。如果企業法人發生了變更,公司將直接對公司職權範圍內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不再追究“前任”法定代表人的責任。嚴重損害公司利益,觸犯刑法的,將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法定代表人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壹)法定代表人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1.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比如在代表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字會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承擔個人責任,法定代表人以後經營企業會受到很多限制;企業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可以限制法定代表人人身,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定代表人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到刑事處罰,等等。以上只是壹個列表,並不完整。
2.法人設立時沒有瑕疵(如出資瑕疵)的,其損失責任由法人自行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定代表人。當然,如果是國企,如果法定代表人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者應該給予行政處分;
3.妳從哪裏看到妳引用的案例?應該不會有這種情況。個人獨資法人只要能區分法人財產和個人財產,就不需要法定代表人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債務時,由公司以其全部財產承擔,個人股東不負責任,但設立時出資瑕疵的除外。
(二)發生矛盾糾紛時,法定代表人和有限責任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定代理人後,其自然人格被法人吸收,作為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行為中承擔的壹切責任由法人承擔。但行使與法定代表人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的責任由本人承擔。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法規行使代表權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六種情形: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二)向登記機關和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逃廢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撤銷或者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這些違法行為仍由法人承擔,法定代表人因其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並不免除,即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實公司法人變更後原法人是否需要對債務承擔責任要視情況而定,所以要註意公司法人變更時需要承擔的問題,不能盲目承擔。
法律依據:
民法第62條
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賠償。(民法典生效日期為2021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