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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購買自己已剝離給不良資產管理公司的3000萬不良資產應如何去何避稅?

利用股權投資進行巧妙避稅,是股權投資過程中不可避免的話題</STRONG>。通過股權投資收益進行<STRONG>合理避稅</STRONG>,不但可使投資者獲取更多的利潤,而且也能使其方法符合遊戲規則。就股權投資收益避稅而言,雖已有很多成功先例,但其中也不乏失敗案例。 <BR> 比如,因缺乏流動資金,深圳市某網絡公司大股東李歌於2000年將其持有的該公司20%的股份轉讓給4家風險投資機構,並取得股權轉讓凈收益9505.28萬元。李歌的股權轉讓金壹直沒有從公司提取出來,而是以公積金形式留存於公司賬上進行再投資,還是用於公司發展。但經稽查,稅務機關認為李歌取得了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901.06萬元。由於李歌堅持認為自己的股權轉讓所得進行了再投資,並沒有拿到錢,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拒絕繳納稅款。2003年8月4日,深圳市地稅局在當地媒體上發布公告,曝光了25家欠稅大戶,其中女老總李歌因欠下個人所得稅1901.06萬元成為曝光名單中唯壹的、也是深圳市首次曝光的個人欠稅戶而引起全國的註意。</P>

<P> 這個案例告訴投資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應按20%的稅率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從稅收征管的角度來看,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對該案的稽查及處理均完全符合稅法規定。但作為投資人,李歌為了增加公司的流動資金,吸引風險投資,只有這種方法嗎?答案是否定的,造成這種結果的主要原因是李歌在對自己的股權投資收益處置時沒有做出科學的稅收籌劃。那麽,股權投資收益有哪些籌劃方法呢?</P>

<P> 保留被投資企業利潤不作分配</P>

<P> 就股權投資而言,有個人股權和企業股權投資。個人從被投資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後未分配的凈利潤(包括被投資企業從該凈利潤中撮提取的盈余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是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P>

<P> 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後未分配的凈利潤(包括被投資企業從該凈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是企業的股權投資所得。因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同,造成企業間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也不相同。稅法規定,<STRONG>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後,並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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