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股權轉讓收入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留存收益中所可能分配的金額。也就是說,在股權轉讓中,沒有實際分配的留存收益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予以扣除。因此在股權轉讓前,企業盡量先分配後轉讓。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免稅收入,假如企業在轉讓之前把這部分留存收益分回去,是不要繳企業所得稅的。需要註意的是,跟股權轉讓不同,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資或收回投資時,被投資企業有累計留存收益,這個視同其已經分配,按其減少實收資本的比例確認為股息所得,這個留存收益可作為免稅收入從撤資所得的收入中予以扣除。
政策依據:國稅函[2010]79號、國稅函[2009]69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二、計算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時壹定要註意:幣種換算問題。 也就是說應將轉讓價和成本價都先換算為原投資時的幣種,進而計算出股權轉讓所得,再換算為人民幣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稅函[2009]69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2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
三、股權轉讓所得壹次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企業所得稅還是分期確認計算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文,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壹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所指“另有規定”如:企業重組業務滿足壹定條件時可以采取“特殊性稅務處理”,可延遲納稅義務。
政策依據:財稅[2009]59號、財稅[2014]109號、財稅[2014]116號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