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會計政策可分為兩大類:壹類是強制性會計政策,不屬於稅務籌劃的範圍。另壹類是可選擇的會計政策,此類會計政策較多,下面僅從三個方面說明不同的會計政策選擇對稅務籌劃的影響。
1.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選擇對稅務籌劃的影響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的折舊額進行系統的分攤。折舊作為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稅收擋板”的效用。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直線折舊法、產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數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攤到各期生產成本中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也不同(但是,固定資產的折舊總額並不受影響,因而對企業的凈收益總額以及總的稅負並無影響)。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將影響到生產成本的大小,進而影響到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由於在折舊方法上存有差異,這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
2.存貨計價方法選擇對稅務籌劃的影響
存貨的計價方法,對於企業的產品成本、利潤及所得稅等都有較大的影響。我國現行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的各項存貨的發生和領用,按實際成本計算,計算的方法可以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選壹種。由於運用以上不同計價方法所確定的存貨發出成本不同,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必然產生不同的影響。
3.外幣折算方法選擇對稅務籌劃的影響
《企業會計制度》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當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也可以采用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折合。在月份(或季度、年度)終了時,將各外幣賬戶的期末余額按照期末的市場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其與對應的記賬本位幣賬戶期末余額之間的差額,則確認為匯兌損益。而匯兌損益的產生主要是由於匯率經常發生變化,致使同壹外幣數額在不同時點會對應於不同的記賬本位幣數額。匯兌損益,最終都會分次或壹次地在計征所得稅之前以各種費用的形式扣除或是增加計稅所得,從而影響到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