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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或個人轉讓國債交不交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個人轉讓國債,不交個人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國債,應作為轉讓財產,其取得的收益(損失)應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個人購買國債所獲得的國債利息收入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見《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1、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 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 儲蓄存款利息,國債和國家發生的金融債券利息;

3、 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 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 保險賠款;

6、 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 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 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 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 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個人所得稅優惠的第二款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現對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壹、關於國債利息收入稅務處理問題

(壹)國債利息收入時間確認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企業投資國債從國務院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應以國債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2.企業轉讓國債,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二)國債利息收入計算

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上述公式中的“國債金額”,按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適用年利率”按國債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確定;如企業不同時間多次購買同壹品種國債的,“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

(三)國債利息收入免稅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征企業所得稅。

2.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本公告第壹條第(二)項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關於國債轉讓收入稅務處理問題

(壹)國債轉讓收入時間確認

1.企業轉讓國債應在轉讓國債合同、協議生效的日期,或者國債移交時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

2.企業投資購買國債,到期兌付的,應在國債發行時約定的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國債轉讓收入的實現。

(二)國債轉讓收益(損失)計算

企業轉讓或到期兌付國債取得的價款,減除其購買國債成本,並扣除其持有期間按照本公告第壹條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以及交易過程中相關稅費後的余額,為企業轉讓國債收益(損失)。

(三)國債轉讓收益(損失)征稅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國債,應作為轉讓財產,其取得的收益(損失)應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三、關於國債成本確定問題

(壹)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國債,以買入價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國債,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四、關於國債成本計算方法問題

企業在不同時間購買同壹品種國債的,其轉讓時的成本計算方法,可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壹種。計價方法壹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

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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