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壹般需要根據企業提供的納稅報告、賬目和完稅憑證,確認企業實際繳納金額和退稅金額的真實性。
稅務檢查措施有:
1,審核權。檢查納稅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和有關資料;
2.現場檢查權。在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場所(不包括居住場所)檢查納稅人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指導初級會計提供有效通關信息的權利。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權。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詢問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納稅手續有關的信息。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其信息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信息保密。
納稅人有依法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就稅務機關的決定進行陳述、申辯;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第六十六條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由稅務機關追回,並處騙取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在規定期限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以停止辦理出口退稅。第八十四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退稅的決定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的,除依照本法規定撤銷擅自作出的決定外,應當補繳欠繳的稅款,退還不應征收的稅款,並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