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申報的準備事項
(壹)做好年終盤點工作,對企業的資產及債權進行盤點核對,對清理出來的需報批的財產損失,連同年度內發生的財產損失,及時準備報批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報批。主要包括:
(二)因自然災害、戰爭、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存貨、交易性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的損失;
(三)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
(四)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註意各項目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情形,要充分利用);
(五)因被投資方解散、清算等發生的投資損失(不包括轉讓損失);
(六)按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各項資產評估損失;
(七)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
(八)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之外的企業間的直接借款損失。
法律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營業稅起征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征點。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壹)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