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領購發票資格的企業應到稅務所辦理領購發票手續。
1.首次領購發票流程:首次領購發票依法辦理稅務登記證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當地辦稅服務廳申請領購票證,填寫《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和《領購發票審批表》,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①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③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辦稅服務廳受理後,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同意後,由辦稅服務廳向納稅人發送地稅發票領購折,納稅人憑地稅發票領購折核定的種類、數量和購票方式到辦稅服務廳領購發票。
2.第二次領購發票流程:向當地辦稅服務廳提出購票申請,填寫《領購發票申請表》,同時攜帶並出示:
①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②地稅發票的購買和折扣;
(3)未經檢驗需要購買的發票存根;
④發票專用章。
車票主要以“以舊換新”和“查舊買新”的方式出售。稅務部門服務大廳應認真核對納稅人已填寫的發票存根,檢查發票存根是否齊全,作廢發票是否完整保存;二是檢查發票是否按規定填寫,內容是否齊全,是否存在代開發票的現象;3.檢查發票的納稅情況,審核其提交的發票存根和開具發票金額匯總數據,核實後予以註銷。定額發票的購買采用先收稅後票的方式;對於挖填發票,每月進行納稅申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支付貨款時,都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