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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開具汽車銷售發票具備什麽資質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於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規定,開通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的銷售方分為機動車生產企業、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其他機動車貿易商三種類型。

機動車生產企業包括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及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是指經機動車生產企業授權,且同時具備整車銷售、零配件銷售、售後維修服務等經營業務的機動車經銷企業;其他機動車貿易商,是指除上述兩類企業以外的機動車銷售單位和個人。

對於已開通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的銷售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其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調整劃分類型。

機動車發票開具和使用的基本要求和規則:

1、銷售機動車必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件中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開具機動車發票,通過此模塊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左上角自動打印“機動車”字樣。

2、生產企業需要關聯發票信息與車輛合格證電子信息。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機動車,應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和機動車合格證管理系統,依據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將機動車發票開具信息與國產機動車合格證電子信息進行關聯匹配;銷售方銷售本企業進口的機動車,直接調用車輛電子信息開具機動車發票,實現進口機動車銷售價格等信息與車輛電子信息關聯。

3、購進機動車對外銷售須有購進記錄。銷售方購進機動車直接對外銷售開票時,應當獲取購進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等信息後,方可開具對應的機動車發票。

若獲取不到已購進機動車的車輛電子信息,將無法正常開具發票。機動車進口企業銷售本企業進口的機動車,直接調取本企業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開具機動車發票。

銷售方應當按照銷售符合國家機動車管理部門車輛參數、安全等技術指標規定的車輛所取得的全部價款如實開具機動車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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