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公司理財收益是否納稅,由投資的理財產品性質決定:
壹、債務利息收入
《關於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6號,2011)規定,企業持有發行人直接投資的國債至到期時,從發行人取得的債務利息收入全額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投行理財產品收入
保本保息理財對保本產品的投資收取固定利息,即在這種理財模式中,企業不承擔投資風險,只收取固定收益,這種模式要繳納增值稅。
公司取得投資收益時,應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的利潤、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為企業所得稅的稅目,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二)對投資者從事證券投資基金分配取得的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對投資者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暫不征收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免征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04]173號),
被投資單位發生虧損,其分擔的虧損超過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虧損的被投資單位未來實現凈利潤的,計算企業應享有的份額。存在未確認投資損失的,應當先彌補未確認投資損失。彌補虧損後仍有余額的,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