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政策要點概述
(壹)政策執行時間: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適用對象: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三)關於銷售額
1.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2.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3.差額征稅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註:見增值稅差額征稅思維導圖),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4.其他個人,采取壹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四)納稅申報
小規模納稅人享受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由納稅人自行申報即可享受。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後的銷售額。
(五)納稅期限
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壹經選擇,壹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六)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註:詳見增值稅預繳稅款思維導圖)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七)發票開具
已經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願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
二、案例解析
(壹)小微銷售額是否符合條件案例
例1:按月申報的A小規模納稅人2021年4月銷售貨物9萬元,提供服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2萬元。合計銷售額為14(=9+3+2)萬元,未超過15萬元免稅標準,因此,該納稅人銷售貨物、服務和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14萬元,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例2:按月申報的B小規模納稅人2021年4月銷售貨物9萬元,提供服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15萬元。合計銷售額為22(=9+3+10)萬元,剔除銷售不動產後的銷售額為12(=9+3)萬元,因此,該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服務相對應的銷售額12萬元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銷售不動產15萬元應照章納稅。
例3:按季度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A在2021年4月銷售貨物15萬元,5月提供建築服務取得收入40萬元,同時向其他建築企業支付分包款12萬元,6月銷售不動產200萬元。則A小規模納稅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額後合計銷售額238萬元(=10+40-12+200),超過45萬元,但是扣除200萬元不動產,差額後的銷售額是38萬元(=10+40-12),不超過45萬元,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同時,納稅人銷售不動產200萬元應依法納稅。
(二)選擇按月申報還是按季申報案例
例4:某小規模納稅人2021年4-6月的銷售額分別是10萬元、16萬元和18萬元。如果納稅人按月納稅,則5月和6月的銷售額均超過了月銷售額15萬元的免稅標準,需要繳納增值稅,只有4月的10萬元能夠享受免稅;如果納稅人按季納稅,2021年2季度銷售額合計44萬元,未超過季度銷售額45萬元的免稅標準,因此,44萬元全部能夠享受免稅政策。
例5:某小規模納稅人2021年4-6月的銷售額分別是12萬元、15萬元和20萬元,如果納稅人按月納稅,4月和5月的銷售額均未超過月銷售額15萬元的免稅標準,能夠享受免稅政策;如果納稅人按季納稅,2021年2季度銷售額合計47萬元,超過季度銷售額45萬元的免稅標準,因此,47萬元均無法享受免稅政策。
(三)自然人出租不動產案例
例6:2021年4月,張某出租商鋪壹套,約定壹次性收取年租金120元。
解:稅務總局在2016年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2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53號),明確《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壹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為確保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續此前已出臺政策的相關口徑,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月銷售額提高至15萬元以後,其他個人采取壹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樣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未超過15萬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法律依據:
《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第壹條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