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有影響。
《稅收征管法》:“第32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稅收滯納金的電信如何既稅收滯納金是否為行政處罰將會影響到擬上市企業是否有重大違法行為,從而是否構成上市障礙
依據:
根據2010年4月1日施行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十四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繳納主體,征稅對象,征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間,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可見稅務機關將征收滯納金認定為征稅行為而不是行政處罰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對《關於偷稅處以罰款的同時能否加收滯納金問題的請示》的批復中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滯納金不是處罰,我是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應占用國家稅金額應繳納的壹種補償。”該規定明確否認了滯納金帶有處罰性質,而認定其是壹種補償性質。
因此,稅收滯納金,應不屬於行政處罰的範疇,所以,不會對公司上市申報有影響。
參考資料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引用時間20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