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領取時需要扣稅。
法律法規: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促進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發展,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現就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繳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二、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領取年金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四、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應於建立年金計劃的次月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金方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方案備案函、計劃確認函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相關資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發生變化的,應於發生變化的次月15日內重新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述資料。
五、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以及年金機構之間要加強協調,通力合作,***同做好政策實施各項工作。
六、本通知所稱企業年金,是指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的規定,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根據《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國辦發〔2011〕37號)的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