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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欠稅多久處理?

稅務部門發出納稅通知書後,逾期拒不繳納的,征收部門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外,從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8號,2019),自2020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時繳納應繳納的欠稅款和滯納金,可以先繳納欠稅款,再依法繳納滯納金。例如,A公司產生200萬元的欠稅和40萬元的滯納金。如果A公司籌集654.38+0.2萬元結清欠稅,A公司可以先將654.38+0.2萬元全部用於繳稅,這樣“結清”後,A公司仍有80萬元欠稅和40萬元滯納金,並將在80萬元的基礎上繼續加收0.5‰的滯納金。

目前,我國對欠稅企業采取四種追償方式,具體如下:

1.從企業欠繳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稅款0.5 ‰的滯納金,直至補繳稅款;

2.稅務機關將責令欠稅企業限期繳納或解繳稅款,最長繳稅時間為15天;

3.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補繳稅款的,可以向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報告,經局長批準後采取強制措施補繳稅款;

4.欠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繳納稅款,又未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在需要出境時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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