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37號文印發,以下簡稱《辦法》)和《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的有關規定,現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後代扣代繳有關規定公告如下:
壹、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二、扣繳義務人解繳增值稅稅款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從境內取得的銷售額應繳納的增值稅,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應稅銷售額時從支付的款項中代扣代繳。
(壹)扣繳義務人每次解繳稅款,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代扣代繳稅款合法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1.報送《增值稅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附應稅服務接受方明細;
2.《票款結報單》、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及《稅收票款結報手冊》;
3.扣繳事項的書面說明、應稅服務合同,有代理人的還需提供代理合同。
(二) 扣繳義務人應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稅款結報手續。主管稅務機關對應《增值稅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應稅服務接受方明細分別開具稅收繳款憑證。
(三)境外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從境內取得應稅銷售額,需要申請享受免稅的按《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減免稅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青島國稅公告2013年第8號)的規定辦理。
(四)境外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從境內取得應稅銷售額,需要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免稅待遇的按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三、關於稅款抵扣
應稅服務的接受方憑稅收繳款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取得稅收繳款憑證的原件,按照《辦法》及其現行增值稅規定抵扣稅款。
四、文化事業建設費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廣告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
文化事業建設費扣繳義務人除須報送《文化事業建設費代扣代繳報告表》外,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報送資料等事項按照本公告第二條增值稅扣繳義務人的有關規定執行。
代扣代繳稅款義務是壹種法定義務,不履行會面臨壹定的法律責任,比如《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再比如,《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壹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因此,經營者應該關註在交易中哪些情形才會成為法定的扣繳義務人,並按照要求履行代扣代繳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