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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稅務局的企業清算表在哪裏?

需要清算企業所得稅的情形

財稅[2009]60號第二條規定,下列企業應當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

1.根據《公司法》和《企業破產法》規定需要清算的企業;

企業出現《公司法》規定需要清算的情形: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定解散;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通過其他方式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準備解散案件。

2.企業重組中需要清算的企業。

需要註意的是,在某些情況下,不需要清算企業所得稅。比如,企業因搬遷變更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已向稅務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企業未終止持續經營假設,不需要清算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清算所得稅處理的內容

根據財稅[2009]6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1.各項資產應當按照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並確認資產轉讓的利得或損失;

2、確認債權清算、債務清償的利得或損失;

3.變更持續經營會計原則,處理預提或遞延性質的費用;

4.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收入;

5.計算並繳納清算所得稅;

6.確定剩余財產和可分配給股東的應付股利。

三、企業清算收入的計算

財稅[2009]60號第四條規定,清算收入是指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扣除資產計稅基礎、清算費用和相關稅費後,加上債務清償損益。企業在整個清算期間,應將清算收入作為壹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

配方如下:

清算取得的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債務清償損益+其他收入或費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1.企業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是指企業在清理所有債權債務關系並完成清算後,對所有剩余資產進行折現計算的價值。如果企業剩余資產可以在市場上出售並變現,可以以其交易價格為基礎。配方如下:

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貨幣資金+清理債權可收回金額+存貨可變現價值+固定資產可變現價值+無形資產可變現價值。

2.資產計稅基礎是指在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從應納稅經濟利益中扣除的金額。也就是說,當資產在未來被使用或最終處置時,允許作為成本或費用在稅前列支。配方如下:

可在稅前扣除的資產金額(以稅收為基礎)。

資產負債表日以稅收為基礎的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前期間稅前扣除的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壹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所稱清算收入,是指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扣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和相關稅費後的余額。”稅法對企業清算收入的稅務處理有嚴格的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壹條規定,企業清算中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結束營業、處置資產、清償債務、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時,對清算收入、清算所得稅、股利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壹、需要清算企業所得稅的情況

財稅[2009]60號第二條規定,下列企業應當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

1.根據《公司法》和《企業破產法》規定需要清算的企業;

企業出現《公司法》規定需要清算的情形: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定解散;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通過其他方式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準備解散案件。

2.企業重組中需要清算的企業。

需要註意的是,在某些情況下,不需要清算企業所得稅。比如,企業因搬遷導致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變更,已向稅務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企業未終止持續經營假設,不需要清算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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