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關部門,下同)將國有資產明確以股權投資方式投入企業,企業應作為國家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處理。該項資產如為非貨幣性資產,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確定計稅基礎,並計入當期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政府沒有確定接收價值的,按資產的公允價值計算確定應稅收入。
近年來,國有企業資產重組改制事項日益增多。在國有企業資產重組改制過程中,經常發生各級人民政府將其擁有或控制的經營性資產劃撥給國有企業進行經營管理的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將國有資產作為股權投資劃入企業,屬於政策性劃轉(投資)行為,按現行企業所得稅規定,不屬於收入範疇,因此,企業應將其作為國家資本金(資本公積)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另外,由於該項資產價值通常由政府在劃轉時直接確定,因此,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可以按其實際接收價值確定。
而在企業接收政府無償劃入資產時,指定專門用途並按規定管理的資產可作為不征稅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資產無償 劃入企業,凡指定專門用途並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進行管理的,企業可作為不征稅收入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其中,該項資產屬於非貨幣性資產的,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計算不征稅收入,計入當期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政府沒有確定接收價值的,按資產的公允價值計算確定應稅收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將國有資產無償劃入企業,凡劃出單位或業務監管部門指定了專門用途,且企業已按財稅〔2011〕70號規定進行了管理,就具備了財政性資金性質。因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進行稅務處理。其中,無償劃入資產屬於非貨幣性資產的,應按該項資產實際接收價值確定不征稅收入。企業應按政府確定的該項資產的實際接收價值,並入當期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政府沒有確定接收價值的,應按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應稅收入。
上述處理的政策依據是: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收入總額分為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和應稅收入三類。顯然,該項收入如果不屬於免稅收入或不征稅收入,就 應當屬於應稅收入。 接收股東劃入資產所得稅處理有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規定,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因此,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處理的,說明該事項屬於企業正常接受股東股權投資行為,不能作為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
同時,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作為收入處理的按公允價值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規定,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由此可見,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說明該事項不屬於企業正常接受股東股權投資行為,而是接受捐贈行為,應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限於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居民企業,或將非貨幣性資產註入現存的居民企業。《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明確了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涉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
居民企業(下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 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於投資協議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而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而對於關聯企業之間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於投資協議生效時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
《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明確: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投資協議生效後12個月內尚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於投資協議生效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符合財稅〔2014〕116號文件規定的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同時又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等文件規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可由企業選擇其中壹項政策執行,且壹經選擇,不得改變。 集團內四類股權和資產劃轉可延期納稅
《關於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第壹條規定,100%直接控制 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壹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限於以下4類情形:1.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獲得子公司100%的股權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包括資本公積)處理。母公司獲得子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即母公司對全資子公司增資。
2.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包括資本公積)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處理 即母公司向全資子公司無償轉移資產。
3.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子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資處理,或按接受投資處理,子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處理。母公司應按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相應調減持有子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 即全資子公司向母公司無償轉移資產。
4.受同壹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間,在母公司主導下,壹家子公司向另壹家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劃出方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劃出方按沖減所有者權益處理,劃入方按接受投資處理 即全資子公司之間無償轉移資產。
5種類型的集團內居民企業之間按照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行為,暫不確認股權或資產轉讓所得,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同時簡化征管流程,大大降低集團企業內部交易的稅收成本。
此外,接受捐贈收入,按照資產公允價值確定應稅收入;取得政府財政及其他部門的專項撥款,符合條件的確認為不征稅收入;取得應稅收入性質的財政補貼,應計入當年收入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