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及其附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三規定,土地使用者在向土地所有者返還土地使用權時免征增值稅,政策性搬遷企業將其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返還政府, 明顯屬於免稅範圍,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相關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也免征。
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發[1995]第110號)規定,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因此,政策性搬遷企業獲得的補償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印花稅
政策性搬遷企業與政府簽訂征地補償協議,不屬於印花稅所列應稅項目,不繳納印花稅。
政府補貼的稅務處理
政府補助的稅務處理分為應稅收入和非應稅收入,介紹如下:
(1)非應稅收入的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用財政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資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視為不征稅收入。
1.企業能提供資金撥付文件,文件規定了資金的專項用途;
2.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的管理要求;
3.企業分別核算資金和資金發生的支出。
(二)應稅收入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當期收入總額,政府補助屬於其他收入。”基於這壹規定,稅收中嚴格規定了“非應稅收入”的範圍,根據會計準則確認的政府補助不僅被稅收規定完全排除在“非應稅收入”之外。而且要求全額計入收入,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即企業收到政府補助,不符合財稅[2011]70號文件中不征稅收入三個條件的,必須依法作為應稅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收到政府的關閉補助時如何處理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