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取免稅並購。這與企業並購形式密切相關,企業並購活動依據稅收效應可以分為兩種:應稅並購和免稅重組(註:要實現免稅重組,壹般都要符合壹定的限制條件。)。免稅重組的顯著特點是當並購活動發生時,並購方以自己有投票權的股票支付目標企業的資產或有投票權的股票。這樣,如果目標企業的股東不立即出售其獲得的並購企業的股票而形成資本利得的話,在整個過程中,目標企業的股東既未收到現金,也未實現資本收益,所以這壹過程是免稅的。通過這種並購方式,在不納稅的情況下,企業就順利地實現了資產的流動和轉移。在1963-1968年的世界並購浪潮中,大約有85%采取的是這種形式。從歷史發展進程看,美國資本市場的上市公司並購中現金支付所占份額呈逐年下降的趨勢,而股權支付方式和現金股權混合方式則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如下表1所示。在非上市公司中,股權支付更占明顯多數,從1991年到1995年,股權支付方式平均占48%,1993年更達到54%。股權支付在國際企業並購中被廣泛采用,固然與其方便易行、節省成本的優點密切相關,但其中避稅的目的也是不言而喻的。
此外,並購雙方可以通過精心設計並購方案,使得每個步驟的交易均符合免稅條件,但從整體上看,整個並購活動屬於應稅的並購行為,這就產生所謂的多步驟交易避稅問題。
2.利用虧損遞延條款。這種避稅方式同企業並購的形式無多大關聯,企業主要利用稅法中的凈經營虧損的彌補條款來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各國稅法中大多規定有凈經營虧損遞延條款:當某企業在壹年中出現了虧損,該企業不僅可以免付當年的所得稅,而且它的虧損可以向前回溯抵免或向後遞延抵免。這樣,如果壹個企業長期經營虧損並且在短期內沒有扭虧為盈的可能時,由於其擁有相當數量的累積虧損,往往會被考慮作為並購對象,或者該企業考慮並購其他盈利企業,以利用其在納稅方面的優勢。企業間的虧損交易活動對現行稅制尤其是其中關於虧損結轉的規定產生了挑戰。
3.以資本收益代替常規收益。壹些國家不同類型的資產所適用的稅率是不同的,股息收入與利息收入、營業收益與資本收益的稅率有很大的區別。通常,各國的資本利得稅稅率要低於壹般所得稅稅率,這就給企業合理避稅提供了途徑。比如,壹個內部投資機會較少的成熟企業可以收購壹家成長型企業,從而利用資本利得稅來代替壹般所得稅。壹般說來,成熟企業由於投資機會少,有著大量的股利支出需要繳納壹般所得稅,稅負較重;而成長型企業沒有或只有少量的股利支出,但要求有持續的資本性或非資本性支出,稅負較輕。這樣,壹家成熟企業通過並購成長型企業,首先可以利用壹部分本應該繳納壹般所得稅的股利為目標企業提供必要的資金;經歷壹段時間後,再將目標企業賣出以實現資本利得。有著許多投資機會的成長型企業為了避稅通常采取不分紅策略,並吸引了壹批偏好這種不分紅策略的股東。
4.使可折舊資產的市場價值高於賬面價值。目標企業資產價值的改變往往也是促使並購發生的強有力的動機。根據會計慣例,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反映其資產的歷史成本,稅法也要求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以賬面價值所反映的歷史成本為依據,即使資產的市場價值高於賬面價值,折舊的計提依據依然不變。但如果資產當前的市場價值大大超過其歷史成本(註:這種情況常會發生,尤其在通貨膨脹時期。),那麽,通過並購交易,在使用反映購買價格的購買法會計處理方法下,可使並購企業的資產基礎增加,以市場價值為依據計提折舊,從而產生更大的折舊避稅額。雖然只有並購後企業新的所有者可以享受到增加的折舊避稅額,但是目標企業所有者也可以通過並購方支付的並購價格獲得壹部分相關收益。
5.並購企業將目標企業的股票轉換為可轉換債券,壹段時間後再將其轉換為普通股票。這在稅收上至少可以產生以下好處:壹是並購方可以通過預先在收入中扣除可轉換債券利息少繳所得稅,如果利息支付量大的話可造成可觀的稅收節約;二是並購方可以保留這些債券的資本收益直到這些債券轉化為普通股票為止,使公司享受延期支付資本收益稅的效益。
6.利用現金流量的分散性。通過並購,在未來期間內,壹個公司的利潤會因為另壹家公司的損失而抵消或有所降低,這將會產生因降低現金流量的變動性的節稅。梅耶德和邁爾斯指出這是非對稱性征稅的結果,政府通過非對稱性征稅分享營業收入但不分擔營業損失。
7.杠桿收購(Leveraged Buy-out)。其具體的方式就是並購方確認凈資產的重置價值高於市值的壹個目標企業,然後在投資銀行的幫助下通過發行垃圾債券迅速籌資,並以此實施對目標公司的並購。並購成功後,利用目標公司資產的經營收入或經過重新包裝出售目標公司,用收益贖回垃圾債券。這是80年代世界並購浪潮中又出現了壹種金融創新,這種方式由於在進行過程中使用了大量的債務,所以利息的支付可以獲得相當數量的稅收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