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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稅收籌劃的目的是什麽?

“稅收籌劃”又稱“合理避稅”。它來源於1935年英國的“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案。當時參與此案的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對稅收籌劃作了這樣的表述:“任何壹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這壹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同。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稅收籌劃的規範化定義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規定許可的範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稅(Tax Savings)的經濟利益。”

 壹是合法性。表示稅收籌劃只能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違反法律規定,逃避稅收業務,屬逃稅行為。征納關系是稅收的基本關系,稅收法律是處理征納關系的***同準繩。納稅義務人要依法繳稅,稅務機關也要依法征稅,這是毫無疑義的。但是,現實中,企業在遵守法律的情況下,常常有多種稅收負擔高低不壹的納稅方案可以選擇,企業可以通過決策選擇來降低稅收負擔、增加利潤,稅收籌劃成為可能。

 二是籌劃性。表示事先的規劃、設計、安排。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後性:企業交易行為發生後,才繳納流轉稅;收益實現或分配後,才繳納所得稅;財產取得之後,才交納財產稅,這就在客觀上提供了納稅前事先做出籌劃的可能性。另外,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稅收規定則是有針對性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不同,稅收待遇也往往不同,這就向納稅人表明可以選擇較低的稅負決策。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額已經確定再去圖謀少繳稅,就不是稅收籌劃,而是偷逃稅收了。

 三是目的性。表示要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這有兩層意思:壹層意思是選擇低稅負。低稅負意味著低稅收成本,意味著高資本回收率;另壹層意思是滯延納稅時間(有別於違反稅法規定的欠稅行為)。納稅期限的推後,也許可以減輕稅收負擔(如避免高邊際稅率),也許可以降低資本成本(如減少利息支出),不管哪壹種,其結果都是稅收支付的節約,即節稅(TaxSavings)。

 四是綜合性。綜合性原則是指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綜合考慮規劃以使客戶整體稅負水平降低。為客戶進行稅收籌劃不能只以稅負輕重作為選擇納稅的唯壹標準,應該著眼於實現客戶的綜合利益目標。另外,在進行壹種稅的稅務規劃時,還要考慮與之有關的其他稅種的稅負效應,進行整體規劃,綜合衡量,防止前輕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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