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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稅務罰款多少可以復議

壹、稅法列舉的稅務行政復議範圍有12項,“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句話對部分情況適用,部分情況不適用。

1、申請人對復議範圍中第1項規定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申請人對復議範圍中第1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說明:稅務行政復議範圍如下。

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1.稅務機關做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做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稅務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行為:(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1)頒發稅務登記證;(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3)行政賠償;(4)行政獎勵;(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公開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稅務機關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做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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