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查賬征收方式
查賬征收是企業所得稅征收的主要方式之壹。在查賬征收下,企業需按照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財務會計制度和賬簿記錄,並按時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財務報表和納稅資料。稅務機關根據企業提供的財務報表和賬簿記錄等資料,對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核算,並據此確定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
二、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是企業所得稅征收的另壹種方式。在核定征收下,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行業特點、規模大小等因素,結合稅收法規的規定,采用壹定的方法和標準,預先核定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額。核定征收方式適用於那些賬簿記錄不健全、無法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
三、企業所得稅的計算與繳納
企業所得稅的計算主要依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根據稅法規定的稅率進行計算。企業應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按時足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還需履行其他與稅收相關的義務,如申報、報送相關資料等。
綜上所述: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依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來確定,征收方式包括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形式。查賬征收要求企業建立完善的財務會計制度和賬簿記錄,並按時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財務報表和納稅資料;而核定征收則是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預先核定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額。企業應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按時足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並履行其他與稅收相關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條規定:
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條規定:
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按照費用、成本以及損失等項目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條規定:
本章規定的收入、扣除的具體範圍、標準和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