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欠稅是指超過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納稅期限未繳納稅款的行為。欠稅對企業的影響重大,企業應當引起重視。
企業因資金困難無法繳納欠稅,該筆欠稅將會無限期追征,並產生如下不利影響:
(壹)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二)稅務機關會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會超過15日(三)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的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四)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五)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六)稅務機關會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欠稅情況。
(七)欠繳稅款數額5萬元以上的企業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八)納稅信用等級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1.欠稅5萬元以上納稅人處置其不動產或大額資產之前未向稅務機關報告,扣11分。
2.欠稅壹次扣5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