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①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②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並且不以盈利為目的;
·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終止後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盈利組織;
·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③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2)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①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②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③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④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⑤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⑥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⑦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⑧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⑨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企業發生的損失,在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余額後,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⑩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3)準予扣除項目。
①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壹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