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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有哪些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有如下規定: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

(壹)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項目的收入;

(二)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和經營收入。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收入;

(四)合格技術轉讓收入。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007年3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章應納稅額

第四章稅收優惠

第五章源頭扣繳

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

第七章征收和管理

第八章附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所得組織(以下簡稱企業)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二條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的企業,其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有機構、場所,或者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但有來自中國境內的所得。

第三條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機構、場所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以及產生於中國境外但與其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或者雖有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的稅率為20%。

第二章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條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非應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和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

第六條企業從各種渠道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壹)銷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財產轉讓所得;

(四)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條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壹)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的65,438+02%以內的,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費用不得扣除:

(壹)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

(3)稅收滯納金;

(四)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

(八)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壹條企業按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

(壹)除尚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四)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作為固定資產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扣除折舊的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壹)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扣除自行開發費用的無形資產;

(2)自創商譽;

(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4)其他不能從攤銷費用中扣除的無形資產。

第十三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分期攤銷,準予扣除:

(壹)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重建支出;

(2)租入固定資產改造支出;

(三)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

(4)其他應視為長期待攤費用的費用。

第十四條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五條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六條企業轉讓資產時,資產凈值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七條企業合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沖減其境內營業機構的利潤。

第十八條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結轉以後年度,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

第十九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壹)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所得以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以所得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凈值全額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比照前兩款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條本章規定的收入扣除的具體範圍、標準和資產稅務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壹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壹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第三章應納稅額

第二十二條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稅收優惠規定減征或者抵免的稅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第二十三條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扣除,抵免限額為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信用額度的部分可在未來五年內用年度信用額度抵扣當年應納稅款後的余額進行抵扣;

(壹)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應納稅所得;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實際與該機構、場所有關的應納稅所得。

第二十四條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所得,以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中屬於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居民企業可抵扣的境外所得稅,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第四章稅收優惠

第二十五條國家對重點支持和鼓勵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所得為免稅所得:

(壹)債務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三)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壹)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項目的收入;

(二)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和經營收入;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收入;

(四)合格技術轉讓收入;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決定減免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稅或者免稅的,必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條企業的下列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壹)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和國家鼓勵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

第三十壹條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支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照投資額的壹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十二條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企業固定資產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實行加速折舊。

第三十三條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三十四條企業購買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可以實行壹定比例的稅收抵免。

第三十五條本法規定的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六條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因突發事件等原因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特別優惠政策,並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五章源頭扣繳

第三十七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從源頭扣繳,以付款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時從已支付或到期的稅款中扣繳。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用的支付人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工程作業和勞務應納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三十九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未履行扣繳義務的,由收入發生地的納稅人繳納。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其在中國境內的其他所得項目支付人的應納稅額中追繳其應納稅額。

第四十條扣繳義務人每次所扣的稅款,應當自扣繳之日起七日內上繳國庫,並將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報送當地稅務機關。

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

第四十壹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的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通過合理方式進行調整。

企業及其關聯方開發、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提供、接受勞務所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分攤。

第四十二條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後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第四十三條企業在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附送與其關聯方發生的年度業務往來報告。

稅務機關進行相關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相關業務調查相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企業未提供與其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完整,不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十五條在實際稅負明顯低於本法第四條第壹款規定稅率的國家(地區)設立的居民企業或者居民企業與中國居民共同控制的企業,未分配或者減少分配利潤的,上述利潤中應當屬於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居民企業當期收入。

第四十六條企業從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投資與股權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四十七條企業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其他安排,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第四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本章規定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稅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補稅並收取利息。

第七章征收和管理

第四十九條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規定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註冊地為納稅地點;但註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合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壹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第五十二條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按照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從公歷65438+10月1開始,至65438+2月31結束。

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致使該納稅年度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其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

企業依法清算時,清算期間視同壹個納稅年度。

第五十四條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

企業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十五條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終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清算收入,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六條依照本法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人民幣計算。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納稅。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按照當時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優惠稅率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本法施行後,已經享受定期減稅、免稅優惠待遇的,可以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繼續享受優惠待遇。但是,因未獲利而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從本法實施的年度起計算。

在為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而依法設立的特定領域,以及在國務院規定對上述領域實行特殊政策的領域,需要國家給予特殊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認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享受稅收減免優惠。

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政府締結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本法自2008年6月5日起施行。1991 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2月3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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