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有利於提高企業的投資能力。新稅法采用法人所得稅制的基本模式,對企業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實行匯總納稅,這使得同壹法人實體內部的收入和成本費用在匯總後計算所得,降低了企業成本,提高了企業的競爭力。此外,新稅法采用25%的法定稅率,在國際上處於適中偏低的水平,有利於降低企業稅收負擔,提高稅後盈余,從而增加投資動力。
三是有利於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新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時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新稅法同時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而享受低稅率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的壹個必要條件就是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這樣,新稅法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支出的力度,有利於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四是有利於加快我國企業“走出去”的步伐。新稅法首次引入間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緩解國際雙重征稅,有利於我國居民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提高國際競爭力。
五是有利於提高引進外資的質量和水平。新稅法實施後,外資企業的名義企業所得稅率由原來的33%降為25%,同時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外資企業也可享受,而且有些優惠政策比以前更為優惠,如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等。
六是有利於促進企業納稅行為的規範化。新稅法比較好地劃分了屬於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各自應承擔的內容,體現了所得稅法的規範性和嚴肅性。
新稅法充分考慮了與現行法律、政策的銜接,並采取了適當的過渡措施,還充分考慮了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能力,新稅法的實施將對我國內、外資企業產生積極的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