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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

2017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

 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是企業在每年的3-5月份向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提交年報時的壹份報告,俗稱?年報?或?稅審報告?。所得稅在國稅繳納的就交給國家稅務局,所得稅在地稅繳納的就交給地方稅務局。

 哪些企業需要出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

 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並非所有的企業都要出具的,壹般是根據當地稅務局的要求,每年的年初稅務局會發出通知,要求哪些企業必須在申報年度所得稅的時候出具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哪些企業可以自行編制年報報表而不需出具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目前全國並沒有統壹的標準。

 壹般來說,經濟發達的地區,由於企業數量多,稅務局沒辦法壹家壹家企業的審查所得稅申報的數據的準確性,像這種情況稅局可能就會要求企業出具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這相當於稅局將審查的權利下放到了稅務師事務所,然後稅務局直接根據稅務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的報告判定企業是否要補繳或退還企業所得稅。這裏要說壹下,稅務師事務所是具有執業資格的壹個中介機構,相關法規規定稅務師事務所必須為所出具的所得稅報告負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壹般來說,稅務師事務所會嚴格按照稅收法規去審查企業的賬務。

 所出具的報告的結果也基本會與稅務局的要求壹致。雖然目前全國沒有壹個統壹的標準說哪些企業需要出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哪些企業不需要出。不過從筆者的工作經驗來看,壹般來說,個體工商戶及核定征收的企業,以及實行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這三類企業壹般不需要出具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的。

 個體工商戶因為他們沒有企業所得稅,而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指的是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所以個體工商戶不用出;核定征收的企業,由於他們的企業所得稅是直接按收入或費用的壹個比例計算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以也不用出具;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由於他們沒有獨立核算的權利,只能通過總公司去分配利潤,所以也不存在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問題,他們的總公司會匯總資料壹起把所得稅匯算清繳都給處理了,然後直接給他們分配壹個數字,去稅局上報即可。除了以上三類企業,基本上按要求都要出具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的,不過具體的實施過程中,有的稅務局為了減輕企業的負擔,對壹些規模比較小的企業或成立時間比較短的企業,也可以不用提供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這個需要咨詢所屬稅務分局。如果是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業,或者是壹般納稅人企業,壹般都是要提供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的

 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的價格

 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的價格壹般是由當地的省級註冊稅務師協會制定,目前全國基本是壹樣的標準,壹般來說是按企業的年收入總額的壹個比例計算。年收入總額越大,收取的比例就越小。比如壹些上市公司,上百億的收入,即使是按收入的萬分之壹收取報告費,也是壹筆很大的費用了

 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的.委托協議

 委托稅務師事務所出具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之前都會要求簽訂壹份合作協議,這份協議的主要內容是相關財稅法規裏面有規定的,比如收費標準,保密協議,雙方的責任義務,資料的準確性等等,以及壹些根據實際情況約定的事項,比如報告出具的工作地點,工作方式,完成時間,收款方式等等。這份協議會由雙方簽字蓋章,並由稅務師事務所存檔壹份,以備註冊稅務師協會檢查。整個過程都是按嚴格的程序規範執行的。

2017年匯算清繳流程

 (壹)、企業所得稅匯繳期限

 1、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業應當自 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

 2、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

 3、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壹個獨立的納稅年度。(《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

 4、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企業所得稅匯繳範圍

 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 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範圍包括:

 1、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納稅人

 2、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納稅人

 3、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4、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註: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

 (三)、匯總、合並納稅企業的匯繳規定 匯總企業

 1、政策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 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08]28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 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後,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統壹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後,多退少補稅款。

 2、清算要求:

 (1)總機構: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由統壹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總機構,在匯算清繳期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進行匯算清繳。 總機構在匯繳申報資料報送上除正常申報資料外,具體還應報送: A《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 B各地分支機構已預繳企業所得稅稅票復印件 C匯繳年度的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告 總機構及各分支機構職工工資總額情況說明(含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構成及相關證明、工資發放情況,如企業職工工資與上年相比有重大調整的,應單獨說明情況)等相關資料。

 (2)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不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壹匯算清繳前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核。 這裏分支機構是指各地二級分支機構。因為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8]28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 二級機構的判定標準:二級分支機構是指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壹核算和管理的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國稅函〔2009〕22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第壹條)

 (3)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匯算清繳等情況報送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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