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中所稱“主管稅務機關、征收機關”,指國家稅務總局所屬的縣級以上國家稅務局,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四款中所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也包括享有省級經濟管理權限城市的國家稅務局。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消費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五條中的“主管稅務機關”,指國家稅務總局所屬的縣級以上國家稅務局。《中華人民***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五條、《消費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中“國家稅務總局所屬稅務分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也包括享有省級經濟管理權限城市的國家稅務局。
《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六條中所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指國家稅務總局所屬的縣級以上國家稅務局。
《中華人民***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和享有省級經濟管理權限城市的地方稅務局。《中華人民***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十二、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所說的“主管稅務機關”或“稅務機關”,指縣級以上的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