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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否必須通過稅務代理機構?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必須通過稅務代理,沒有強制規定。

根據現行所得稅法的規定,凡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賬目清楚,成本資料、收入憑證和費用憑證齊全,會計核算規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正確,經稅務機關認定適用查賬征收的企業,均應在年度終了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

其適用對象具體包括:

1.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內資企業或組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有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組織。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雖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自中國境內的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3.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包括依法登記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人獨資和合夥私營企業、合夥律師事務所,以及依照法律法規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其他個人獨資和合夥的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機構或者組織。

納稅人應根據相關稅法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無論納稅年度內的利潤、虧損或減免稅期如何。

擴展數據:

第壹,最終解決的關鍵

1.收入的確認。新稅法在收入確認中引入了公允價值的概念。

2.費用的扣除。新稅法引入了費用扣除的合理性和相關性原則。

3.稅收調整。會計制度和稅法是有區別的。會計報表中列示的利潤總額是按照新會計制度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不等於利潤總額,而應根據稅法規定進行調整。

在計算收入時,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有十幾項。

在扣除項目的計算上,有20多個項目存在會計和稅法上的差異。

二、企業納稅年度

正常情況:公歷65438+10月1到65438+2月31。

特殊情況: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其實際經營期視同壹個納稅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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