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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調整項目有哪些?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調整項目如下:

1,企業所得稅在匯算清繳中的調整是稅務調整,通常包括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

2.納稅人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確認增減項目。

企業從各種渠道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為總收入。包括:

1,銷售商品收入;

2.提供勞務收入;

3.財產轉讓所得;

4.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版稅收入;

8.接受捐贈收入;

9.其他收入。

綜上所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和其他有收入的組織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組織。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不屬於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應當按月或者按季預繳。

企業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

企業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十五條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終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清算收入,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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