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表省政府向被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過法定程序任免企業負責人,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考核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約束制度。
(四)通過統計、審計監督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法規和制度;依法指導和監督州、市、地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