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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壹)經省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推進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全省國有經濟結構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二)代表省政府向被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過法定程序任免企業負責人,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考核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約束制度。

(四)通過統計、審計監督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法規和制度;依法指導和監督州、市、地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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