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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稅註銷原因

法律分析: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發生以下情形,向稅務機關申請清稅註銷。具體包括:

1.因解散、破產、撤銷等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

2.按規定不需要在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的,但經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的。

3.被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可免予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註銷,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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