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自由行方式向營銷人員提供個人獎勵的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根據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營銷業績突出人員進行旅遊活動,、以及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和有價證券等。)對個人通過免征差旅費和差旅費的方式,應按發生的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中,企業職工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工資薪金合並,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勞務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