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殘疾人保障法》規定:用工單位在職工的招用、聘用、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勞動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並應當為殘疾職工提供適應其特點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除宣布停產和破產的企業外,壹般不安排殘疾職工下崗、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