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取消:
(壹)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憑當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發票。納稅人在境外終止經營活動時,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二)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用簿的變更和註銷手續。
(三)稅務機關更換發票版本時,應註銷納稅人未填開的空白發票。
(四)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限屆滿後,註銷發票經稅務機關查驗後予以實物銷毀。
擴展數據:
發票作廢的審查和處理:
受理付款人註銷登記後,應當當場審查提交的資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向付款人出具發票業務受理回執,並在三個工作日內審查以下內容:
1.發票註銷登記表(FP028)是否真實;
2.未使用的空白發票和發票存根的數量是否與發票領購簿和發票領、用、月報壹致;
3.未使用的空白發票是否丟失或破損;
4、發票是否規範,開具金額是否與發票領、用、存月報表壹致;
5.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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