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山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開采的,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或者采取破壞性開采方法,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價值總額50萬元。
《山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於1998年9月29日經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