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滯納金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允許稅前扣除,但對社保費的滯納金沒有明文規定不能扣除,社保滯納金支出不屬於稅收滯納金,因此是允許稅前扣除的。
但是各地政策也有不同,如《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十八、社會保險費滯納金能否稅前扣除問題”的處理意見為: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有關規定收取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比照稅收滯納金,不予稅前扣除。
因此,社保滯納金是否能稅前扣除,要咨詢當地稅務部門。
社保滯納金的賬務處理
社保滯納金和稅收滯納金的入賬方式壹樣,都是計入“營業外支出”
借:營業外支出-滯納金支出
貸:銀行存款
提醒:對於不能稅前扣除的滯納金,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及時做納稅調增處理,避免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