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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事項辦理需要什麽資料

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申請復評。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進行復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因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解除而向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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