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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包裝材料的裝修工程收入如何確認?

新營業稅實施條例規定:第七條納稅人對下列混合銷售行為,分別核算應稅服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應稅服務的營業額征收營業稅,貨物的銷售額不征收營業稅;不單獨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壹)提供建築勞務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條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不含裝修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用於工程的原材料、設備及其他材料、動力的價格,但不包括施工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格。以上明確規定了施工服務,但沒有規定裝修或裝飾,舊規定如下:財稅[2006]114號,納稅人以清算承包人的方式提供裝修服務,按照其實際向客戶收取的勞務費、管理費、輔助材料等收入確認應稅營業額,不包括客戶自行采購的材料設備價款。由以上推斷,裝修企業的應稅營業額:裝修勞務結算工不應包括客戶自行購買的主要材料設備。所以會計收入也是據此確認的,對於跨期的,可以根據安裝進度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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