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有關問題的公告》第壹條,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費用扣除標準和適用稅率。
(壹)納稅人在2011(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稅法修訂後的費用減除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
(二)納稅人在2011 9月1日之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 9月1日之後入庫,均按照稅法修訂前的費用減除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的幾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