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頭稅是指稅收征管部門為了完成稅收任務而過度地向民間征稅的做法,包括時間上的過頭和幅度上的過頭兩種。
時間上的過頭是指,稅務專管員為了完成稅收任務,把來年、後年甚至是以後更多年份的稅收提前收了上來;而幅度上的過頭是收壹些不該收的稅,或者提高稅率,隨意罰款等。包括將國家的減免稅費政策打折扣,還包括巧立名目增設新的收費項目,或者在已經實施的收費項目中過度監管和過度活動(over-activity)。
時間軸:
2012年9月,國內“過頭稅”卷土重來。2012年11月在河北滄州市獻縣,諸多當地中小企業被國稅局列入約談名單,被要求“補繳”少則2萬多則數萬的稅款。
2013年7月30日,國稅總局表示,地方征收“過頭稅”時,可以向總局報告。
2016年4月,在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前,稅務總局聯合財政部下發《關於認真做好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前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嚴禁對企業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讓抵扣,嚴禁該退的稅款不予退稅或緩退,嚴禁運動式清理欠稅、補稅。對收過頭稅行為,壹經發現,壹律對有關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嚴肅查處,絕不姑息。